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在总结外语教学工作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教学管理文件和规定,特制定《外语教学部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本规范应当成为外语教学部全体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自觉遵守和贯彻的共同准则。
第一章 教 师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教学是本部门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工作。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职责规定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运行的根本。
第一条: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
第二条:教师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应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应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动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应及时积累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师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要求;应严谨治学,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寓“以人为本、科学传教和德育工作”于教学全过程中;要关心学生,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师在所聘任岗位中应积极服从部室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按照学校和部室要求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在教学活动中自觉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严格遵守学校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章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大
学外语教学大纲或大学外语课程教学要求。
第五条: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部学术委员会及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批准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兄弟院校联合组织编订或推荐的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科学、系统、特色的教学大纲。调查内容应包括:
(1)本课程中学阶段课程教学要求或大纲及学生入学水平;
(2)本院各个专业教学计划及对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3)兄弟院校有关同类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及情况。
第七条: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本课程地位和作用、教学目标和任务、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教学环节、教学重点和难点、学时分配及必要说明等部分。教研室所开设课程须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三章 教 材
教材是教学工作主要依据,要认真选好、用好教材。教研室应在开课学期以前确定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八条: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编写或精心选用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较成熟的教材。公共课一般要求选用国家统编教材中获奖教材、优秀教材或精品教材。其他课程须选择正式出版教材中的优秀教材。
第九条:选定教材时应考虑本校学生基础知识和实际水平。教材选择可依据专业、入学年级不同而确定。对公共必修课的不同层次学生可以使用不同教材。
第十条:选用教材结构要有一定的层次、系统和科学性;内容要注重趣味、信息、可思及前瞻性;语言要注重规范、致用和文体多样性。教材选用应相对稳定,所选定教材应至少连续使用三届方可更换。
第十一条:教学参考书选用要有特色,有新意;学生用参考书要有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和能力培养;教师可以向学生推荐有价值、合适的学习使用词典。
第四章 备 课
备课是教学工作重要环节,是授课基本前提,是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教研室要积极组织教师做好备课环节。
第十二条: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或讲稿。讲稿不是教学参考书的翻版,应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要形成自己的授课体系。讲稿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材及不同学生不断补充和修改。
第十三条: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力求做到备课内容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教师应当了解、熟悉和消化所选定教材全部教学内容;对新教材、新教师,教研室应积极组织教学内容研究。
第十四条:坚持做好集体备课。教研室或课程组集体备课应坚持每学期不少于5次;教研室应认真研究每次集体备课要达到的目的和应采取的方式,真正做到备课活动规范化。
第十五条:教师上课前应编写好授课计划,对课程不同类型讲授、听力教学学时分配要合理,各个单元重点、难点和教学目的、任务要明确。
第十六条:教师要充分备好课,精选并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采用符合课程类型和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环节,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七条: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备课环节和开课准备要积极关心和帮助,教研室应当组织试讲并确定有关教师提出要求,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教师要虚心听取意见和指导,积极撰写备课讲稿。
第五章 授 课
授课是教学组织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方式。教师应努力提高授课艺术和水平,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教师要熟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和广度,注意讲授内容的系统性和层次性,注意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既要重视语言知识的传授,又要注意语言运用,特别是综合应用能力提高和自主学习能力培养。
第十九条:教师授课要努力做到治学严谨、内容丰富、语言生动、板书整齐、衣着整洁,要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教研室要安排教师相互听课,探讨和切磋授课方法和艺术。
第二十条:教师在精神饱满、认真讲好每节课的同时,要严格要求学生,加强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的培养和指导,对所承担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重视授课艺术和教学效果。要根据实际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授课方式方法,力求做到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教师授课要充分调动和利用一切形象化与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工具,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教学过程。要有效使用图表、教具、录音、音像、光盘及多媒体辅助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内容的一种教学形式。教师要充分准备习题课和讨论课,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注意启发、引导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始终把握讨论主题和中心组织好教学活动;要做好习题课归纳和讨论课的小结。要避免听力课给学生满堂放录音或看录像的授课形式。
第二十三条:教师要热爱学生,严格要求,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不擅自离开课堂。教师上课应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做好准备工作;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调课或任意改变上课时间;教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学生不能代办;不允许任意减少课时,不鼓励私自加课。
第六章 作 业
作业是巩固消化教学内容、培养训练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实践环节。及时布置作业和经常检查作业是保证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每门课程都要布置作业。教师要按照课程性质和要求,明确提出作业内容、次数以及完成作业的时间。要求教师对学生作业和平时成绩的要求在首次授课时明确提出并在之后的教学中认真执行。
第二十五条:教师对要求学生完成的作业应认真准备。学生作业量要适中,不要过于集中或过于流于形式。作业的布置形式、方式方法可以灵活掌握。教研室或课程组可根据不同类型课程制定出作业的布置和批改方式。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教师有权决定不交作业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作业批改量可由教研室或课程组自主决定;对于学生自行增加的作业,应予以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加强作业讲评环节。要通过作业讲评和错误分析及时指出作业中问题,要及时通过作业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查漏补缺,以提高批改作业实际效果。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应有书面记载,并按一定比例(由教研室或课程组自定,一般为10%-20%)以平时成绩记入总评成绩内。
第七章 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检查质疑等环节是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正确理解、科学巩固所学内容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应当有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教师必须安排辅导答疑,并在首次上课时告知学生本课程定期或不定期辅导答疑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教师要充分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教师应通过辅导答疑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后,适时安排质疑、检查等方式了解和督促学生学习。
第三十条: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培养和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对基础差的学生适当予以重点辅导。
第三十一条:教师要通过辅导答疑尽可能了解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和学生保持畅通的信息反馈和联系,以便及时改进教学。
第三十二条:有条件的课程,教研室应当组织青年教师在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在辅导答疑积累素材的基础上,编写学生平时测验习题,编写形式多样的试题、编写课程教学指导书或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及时总结经验并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
第八章 考 试
考试是检查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基本技能、检查学生学习状况、检查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三条:教师应当认真严肃对待考试工作,自始至终认真做好考前辅导、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和课程小结等环节工作。
第三十四条:考试命题应当反映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考试难度。试题应涵盖语言知识、语言运用和综合能力试题;试题应具有一定广度、深度和难度。有条件的课程要采用统一试题或统考试题。
第三十五条:课程期末考试命题必须为A、B卷;A、B卷须题型相同、题量一致、难度相当;A、B卷试题必须同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要点;A、B卷试题必须在考试前两周上交;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长要严格审查试题,后上交部教学主任检查审核签字。
第三十六条:试题在使用前为密件。命题、准备试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接触试卷的教师或工作人员须对试题绝对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透露课程考试试题内容。凡泄密者将视为严重教学事故按学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教师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考场纪律”和“监考守则”。要严格履行学校规定的考试监考职责;要及时、认真、严肃对待考试工作;对违纪现象要及时警告制止,对作弊学生要及时登记上报并维护好考场秩序;放松监考或听任作弊行为是失职行为,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统一考试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统一流水阅卷,统一评定成绩;教师阅卷必须按评分要点评卷,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和要求;教师评定成绩要严格掌握标准,做到客观、准确、公正。成绩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查卷;如确实因评卷问题必须改正成绩或查试卷时,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
第三十九条:学生如对评卷有异议可通过所在系直接向本部反映意见。任何人不得向教师施压或影响要求改变考试成绩,任何人无权修改卷面成绩。若因试题问题需要统一做出处理意见时,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主管教学主任批准。
第四十条:考试结束后,教师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课程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及总评成绩由教师及时按要求记入学生成绩报告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上报部教学秘书后经主管教学主任审阅盖章,一式两份送往教务部门,由教务部门或学生所在系公布成绩。教师应按照本部教学要求及时上交学生考试试卷原始成绩及统计数据;应完成有关教学工作统计表格填写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考试后教研室应将试卷严格按班级、学生学号顺序完整保留在考试卷袋内。试卷袋内应有学生机读答题卡(视试卷要求而言)、人工答题纸;每个试卷袋要保留一份原始试题册。试卷须按要求保存在所在教研室或由部统一保存。如学校有要求,则由教研室及时送至教学管理部门。
第九章 课程建设
加强课程建设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教研室应当有较长远的规划和近期目标,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课程建设来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二条:本部所开设的各门课程要逐步分别从师资队伍、文件管理、过程管理、考核研究及特色指标等方面从长远衡量和评估课程建设情况,要从健全课程教学档案等具体工作入手加强课程建设。
第四十三条:教研室要从教师开课资格与能力、课程大纲与授课计划、教材与参考资料、教学手段与管理、教学态度与基本功、教学内容及反馈、作业辅导等环节、试卷库建设与评估、考试考核与评卷质量、考教分离与分析总结、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具体方面逐步开展扎实工作,努力提高课程教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教学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要改变封闭保守状态,加强交流和沟通,加强合作和研究,积极开展、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参加教学与学术研究,及时了解教学科研动态,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定期举行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从整体上提高课程教学与教师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教学部要积极创造条件,动员和调动积极性抓实抓紧课程建设工作。根据情况要组织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开展公开交流和讨论,开展教学讲课比赛,开展课堂教学研究交流会,开展校际学习观摩和交流,力争在论文发表、课题申报等方面逐步取得成绩。
第九章 实施与检查
教师教学规范的落实情况是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整体素质的根本,对规范的实施和检查是保证这一工作自始至终有效落实的保证。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执行情况应作为衡量、检查和评价教研室和教师教学工作重要依据;作为教师考核和教研室评选先进主要依据之一。学期初、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应是本部门认真落实和检查总结本规范执行情况的重要阶段。
第四十七条:部领导和各教研室主任均应以此规范为准则,每学年要不定期认真组织学习本教学规范;要经常性严格督促和检查落实本规范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并成为自觉执行本规范的表率;要就落实本规范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汇总,反映意见,提出解决思路,以便总结经验逐步修改和完善本规范。
第四十八条:中老年教师应当成为执行本规范的楷模。青年教师尤其是新开课教师应当将本规范作为教学工作的入门认真学习,并且通过实践将它变成教学实践的自觉行为。对认真执行规范且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予以奖励并作为考核晋升依据优先考虑。
第四十九条:本部门无论部领导、教研室主任还是普通教师,凡是教学工作中某一环节不执行本规范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即视为该环节质量不合格,应当在期末或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考虑评优晋级。本规范执行情况应记入教师考核登记表中,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在总结工作中要把执行本规范的具体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要向职工大会通报。教师在课程小结、个人总结、晋级评优、申报先进、职称评定等方面都要把执行本规范情况写清标明。本部门及所属教研室都要每学年定期听取学生对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意见和要求。